继母按遗嘱继承房产继女无权剥夺 |
浏览次数:次 作者:Admin 来源:曲阳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7 12:04:55 |
殷某现82周岁,未生育过子女,丈夫王某与前妻生育三个女儿,即王甲、王乙、唐某。王某于2013年2月5日过世后,殷某与继女对彩香一村房屋继承分割等事项产生争议,殷某诉至法院。诉讼中,殷某提供由王某书写的“有关房产继承事宜”两份,均写明房屋全归妻子殷某继承。王乙、唐某认为,前述两份材料落款日期未明确具体日、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格式要件,应为无效。 法院认为,两份《有关房产继承事宜》为王某自书形成,意思表示真实、清楚,且不存在内容截然不同的其它遗嘱,故应认定两份“有关房产继承事宜”有效,遂判决房产全部由殷某继承。 【点评】 虽殷某与继女未形成抚养关系,但殷某有权基于王某配偶的身份继承诉争房屋,继女无权剥夺继母按遗嘱继承房屋的权利。
来源:江苏法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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