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母要求孙女尽赡养义务获支持 |
浏览次数:次 作者:Admin 来源:曲阳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7 12:04:55 |
吴某与丈夫婚后共生育两子,分别为长子吴甲、次子吴乙。吴甲(2012年去世)与其前妻(两人1996年已离婚)生育一女吴小甲,吴乙(1998年去世)与妻子生育一女吴小乙。后吴某、吴小甲、吴小乙就吴某的赡养及今后的居住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吴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吴小甲、吴小乙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孙女的吴小甲、吴小乙分别对其父亲吴甲、吴乙继承吴某的遗产有权代位继承。因此,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孙女吴小甲、吴小乙理应代其父亲履行赡养吴某的义务。法院最终判决吴某的居住问题由吴小甲、吴小乙解决。 【点评】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能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来源: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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