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外村土地虽未报镇政府批准法院判决有效 |
浏览次数:次 作者:Admin 来源:曲阳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7 12:04:55 |
1995年4月1日,曲阳县东诸侯村民甄某与牛堡内村牛某双方签订协议,甄某转包牛某的四亩耕地,转让期30年。2016年春季,牛堡内村委会以双方所签协议无效为由,将四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收回,另包给本村其他村民。 甄某不服,向曲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认为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没有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土地转包。于是,将牛堡内村委会告上法庭。 2016年8月12日,曲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甄某与牛某双方虽签订了转让协议,但未报镇政府批准,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强制性规定,认定属于无效合同。 甄某随后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经中院公开审理认为,1995年4月1日,甄某与牛某双方签订协议转包耕地,当时村委会并未提出异议,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是程序性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2016年12月2日,保定中院判决撤销曲阳县法院一审所判,判定甄某与牛某双方所签转让协议有效。 来源:曲阳县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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